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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2017-01-04     浏览量:次     来源:自府发【2016】29号 作者:


一、覆盖范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和居住在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2017年度第一档缴费标准为150元/人·年,第二档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年。

三、缴费时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参保居民应于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

四、待遇报销:参保居民住院时,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市内协议医疗机构

市外协议医疗机构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唯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

按住院总费用先自付起付线以后,余下部分首先自费25%,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

三级甲等专科医疗机构、三级乙等综合医疗机构

三级甲等综合医疗机构

起付线(元)

200

400

500

700

800

1000

报销比例  (%

   一档

85

70

60

50

40

   二档

90

80

70

60

50

 


五、门诊报销: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档缴费1个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二档缴费1个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六、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从2016111日起开始实施。

七、《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府发〔2008〕14号文印发)和我市原制定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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