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党风政风行风问责暂行办法
时间:2017-04-20 浏览量: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医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自贡市卫生计生系统党风政风行风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医院党风政风行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 问责工作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党组织关系、劳动人事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医院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问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意识不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公开发表与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相背离的文章、演说;对市委、市政府、省市卫生计生委党组(行政)以及医院党委(行政)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执行不力,甚至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将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纳入医院及科室总体工作布局和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督促检查、统一考核奖惩的。
(三)对中央、省、市及市卫生计生委党组(行政)和医院有关党风政风行风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
(四)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推动落实不力,未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不分解,分工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纪实手册、工作台账未建立未记载,不开展督促检查的。
(五)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落实不力,教育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不严格,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
(六)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各支部书记疏于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听之任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纠正的。
(七)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对医院或分管领域出现的问题,应该发现的未发现,已经发现的不解决或解决不及时、解决不力、敷衍塞责、隐瞒不报,甚至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
(八)组织人事纪律执行不力,出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
(九)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力,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关键环节等风险等级高的没有查找廉政风险点,没有制定防控措施,没有进行有效防控,职责范围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十)整治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不力,发生行风典型问题或不正之风滋生蔓延;大处方、滥检查、乱收费、红包、回扣屡禁不止的。
(十一)相关人员在参与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中收受厂家、商家、代理公司以劳务费、误餐费等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购物卡(券)或物品的。
(十二)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查处和纠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群众诉求渠道不畅通,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不健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冷硬顶推,群众对医德医风反映强烈的。
(十三)被上级机关或医院在正风肃纪检查、调研和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通报批评的;对上级或医院监督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十四)工作纪律涣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影响工作推进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五)其他在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问责方式:约谈、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问责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经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由院党办或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
第八条 实施问责不因被问责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问责。
第九条 建立党风政风行风问责情况通报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医院党办、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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