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关于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的公告
时间:2024-04-02 浏览量:次 来源: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作者:
各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及代表,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接待范围:
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送货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包括以药品、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时间:
每周三下午15:00-17:00。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三、接待管理部门:
药剂科负责药品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医学装备管理办公室负责器械、耗材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四、接待管理:
1、在药剂科或医学装备管理办公室登记建档,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
2、登记建档时应提供: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号;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医药代表来访廉洁承诺书》(附件1)。
3、须提前3个工作日预约登记,并填写《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2)交药剂科或医学装备管理办公室,医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接待,同意接待的将通知接待时间、地点。
4、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未经预约登记或未通过身份信息复核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五、其他要求:
1、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我院的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2、医药代表不得私下开展相关活动,一经发现,将立即劝离并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药采购管理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药剂科 0813-5532183
医学装备管理办公室 0813-5532156
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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