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时间:2016-10-07 浏览量:次 来源: 作者:
一、 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支出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乡(镇)以上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长期在我市城区务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其跟随自己在本市上学或生活的18周岁以下子女,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保费不予退还。学生在学校参保缴费,托幼机构的幼儿在托幼机构参保缴费,其他城镇居民和非在校少年儿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参保缴费。
四、参保人员按什么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每一统筹年度的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上年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公布,2016年度统筹的缴费标准为: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农民工子女)为14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为350元。
五、政府如何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助
所有参保人员都将得到政府补助,2016年补助标准100元,另外低保人员,重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还可以享受政府特殊补助。
六、参保居民在市内的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10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参保居民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外因患急诊住当地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参保居民经上级定点医院治疗转入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再承担转入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经批准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
七、起付线以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起付线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65% |
一级医疗机构 | 60% |
二级医疗机构 | 55% |
三级医疗机构 | 50% |
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到上级医院住院或探亲、旅游等在外因患急诊住院的,首先自付10%,再按相应等级医院比例报销。
八、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可纳入住院费用支付
城镇居民因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慢性肾功衰竭透析治疗及肝肾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在一年度内支付一次性住院起付金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九、城镇居民参保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十、市内就医住院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证、卡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员入院时,应按医院要求预交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后即可离院。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1年后缴费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施再次报销
1、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特种自付、起付线、全自费费用)实施再次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费用与再次报销费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报销标准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进行报销,具体标准为:
医疗机构 | 报销比例 |
社区医疗机构 | 70% |
一级医疗机构 | 60% |
二级医疗机构 | 55% |
三级医疗机构 | 40% |
3、外地住院报销标准
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市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内比例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进行报销。
4、异地安置人员报销标准
异地安置人员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比例自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报销。
十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支付的疾病或项目: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含艾滋病)、减肥、美容、各种健康体检及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无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支付。2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药品的药品费用。3《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自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09}5号)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