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8 浏览量:次 来源: 作者:
一、总则
1.为保障我市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16]29号),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疾病。
3.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4.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遵循以下原则:
(1)保基本、保大病;
(2)客观真实、科学规范、合理有效;
(3)保障水平与基金收支平衡相适应。
二、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1.第一类(14种)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高血压П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甲状原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类风湿关节炎、重型抑郁症、难治性强迫症、器质性精神障碍、焦虑障碍。
2.第二类(10种)
恶性肿瘤的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肝硬化(失代偿期)。
3.第三类(9种)
肝、肾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病毒性肝炎丙型慢性疾病。
三、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流程
1.每月前5个工作日,参保居民向医院门诊办公室提交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资格认定的相关资料:
(1)提供一年以上或近一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鲜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等。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还需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医生制定的最新治疗方案(加盖鲜章)。
(2)《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报表》
(3)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门诊特殊疾病中的精神类资格认定,提供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精神科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2.门诊办公室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于每月6-10日交医务科,由医务科在每月10号前通知申请人到医院进行现场鉴定。
3.医务科每月25号前将鉴定结果交医保办,由医保办统一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备案。